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谌波平刑辩律师亲办案例
利用微信群接受投注,聚众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
来源:谌波平刑辩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06-12
浏览量:1351

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

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

某某市人民检察院:

尊敬的承办人:

受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和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,由我担任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的辩护人,通过对本案案情和法律规定的综合分析,就本案有关问题依法向贵院提出如下意见。

综合意见:敬请不予批捕犯罪嫌疑人何某某。

意见来源:因本案尚处于侦查阶段,辩护人无法了解、查阅相关案卷,所作意见仅依据当事人何某某本人的陈述和相关法律规定。

理由陈述:

一、何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有待商榷,其涉嫌的罪名应为赌博罪

(一)何某某没有开设赌场的行为

根据两高一部《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公通字[2010]40号第一条的规定: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、数据,组织赌博活动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“开设赌场”行为:

(一)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;

(二)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;

(三)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;

(四)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。

本案中,何某某利用“PC蛋蛋”平台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,其既没有建立赌博网站,也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,均不属于上述四种开设赌场的行为。何某某行为的核心在于利用自己掌握的赌博网站账号,自己坐庄,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。根据《<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>的理解与适用》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:“如果行为人既没有建立赌博网站,也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,仅以营利为目的,通过利用自己掌握的赌博网站的网址、账户、密码等信息,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,则其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“开设赌场”,符合刑法和《解释》规定的聚众赌博标准的,则应认定为聚众赌博罪。”

因此何某某的行为应为涉嫌赌博罪的行为。

(二)从何某某的主观目的分析,何某某并没有经营赌场的故意,其目的在于通过坐庄与赌客对赌的方式盈利

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主观要件的区别在于,聚众赌博是直接通过赌博获取非法利益,不具有经营的目的;而开设赌场则是利用赌博来进行经营,通过经营间接获取赌博利润。

本案中,何某某利用PC蛋蛋的开奖结果,组建微信群,赌客在微信群中下注,何某某自己坐庄,何某某的获利均来源于与赌客对赌的获利,并非来源于经营赌场的获利。因此何某某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主观要件。

(三)司法实践中,对于利用赌博平台开奖结果接受投注,并以庄家名义与他人对赌的行为,均认定为赌博罪

1、江西赣州中院判决赖远长赌博罪案,《人民法院报》2013年8月15日刊载。

争议焦点:行为人为获取非法利益,利用“六合彩”中奖号码接受投注,并以庄家的名义与他人对赌,但并未实际发行或销售彩票,社会危害性较小,在此情况下,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。

裁判观点:行为人的行为特征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,而不符合销售彩票类型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。故应当对行为人以赌博罪定罪处罚。

2、周某某等赌博案【752号】《刑事审判参考》(总第84集)。

争议焦点:在内地利用香港“六合彩”开奖信息进行竞猜赌博的行为,如何定性?

裁判观点:在内地利用香港“六合彩”开奖信息,在庄家与投注者之间进行竞猜对赌的行为,不属于非法发售彩票的行为,而是一种赌博行为,应当以赌博罪论处。

3、被告人刘某甲、刘某乙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,案号(2015)袁刑初字第76号。

裁判观点:被告人刘某甲、刘某乙在腾讯QQ平台创建“老刘信誉会所”(群号327207254)QQ赌博群,以“PC蛋蛋网站”的开奖数据为依据,邀集参赌人员杨某等人通过财付通转账的方式押大小、单双或数字进行投注赌博。经查,被告人刘某甲、刘某乙创建的“老刘信誉会所”内参赌人员达100余名,接受投注3324笔,赌资数额高达485万余元。被告人刘某甲、刘某乙以营利为目的,组织多人进行赌博,其行为构成赌博罪。

4、刘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,案号:(2016)浙0482刑初677号。

裁判观点:利用“PC蛋蛋”网站每5分钟从“0-27”中随机开出的数字,通过押大小、单双号等方式进行赌博。工作人员确认赌资到帐后,通过统计软件给参赌人员“上分”、“回分”。被告人刘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,利用微信群聚众赌博,接受三人以上投注,赌资数额累计112万余元,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。

综上,辩护人认为何某某没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,不构成开设赌场罪,其行为性质应为涉嫌赌博罪。

二、何某某涉嫌罪名为赌博罪,涉案情节较轻,且具有法定从轻情节,符合取保候审条件,恳请贵院对其不予批捕

(一)何某某获利数额为33万元,情节较轻

根据何某某供述,其获利数额仅为33万元,若其行为定性为赌博罪,情节较轻。

(二)何某某为初犯,悔改态度良好

何某某此次涉案乃因自身法律意识浅薄,一时误入歧途,触犯了法律。归案后,在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教导下,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,积极悔改。

(三)本案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明,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

(四)何某某不具有再犯危险,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

性,亦不会对后续刑事诉讼活动造成不良影响

综上所述,辩护人认为,何某某涉嫌的罪名应为赌博罪,且涉案情节较轻,法定刑在三年以下,结合何某某初犯、积极悔罪等客观情形,何某某不具备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险性,对其不予批捕亦不会对本案后续的刑事诉讼活动产生不利影响,其并不属于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逮捕的情节,恳请贵院对何某某不予批捕,若需继续侦查,可对其予以取保候审。

以上意见恳请考虑!

辩护人: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

谌波平 律师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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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谌波平刑辩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306*********3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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